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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05:00:00 21世纪经济报道 辛继召,雷思敏
“那家企业号称中建八局背景,我去聊过业务,感觉怪怪的,结果第二天就爆出来是假央企。”10月29日,对于央企中建八局再发票据打假公告,一位深圳票据行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其中一家被点名的‘假央企’办公地点在深圳湾的一栋大楼里,整整一层,装修很豪华。”
此前爆出假电票事件后,中建八局等多家央企多次发声明称,被伪造文件虚假注册公司。
近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中建八局”)再次发布公告称,近日不少不法分子伪造文件、冒用中建八局名义虚假注册公司,或将中建八局变更为公司股东。
早在2019年,中建八局就发布过被假冒商票的声明,此类“李鬼”电票事件在大型央企中屡见不鲜。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从去年底至今,中交、中建、中治、中铁等大型央企相继发布公告称,有不法分子涉嫌伪造企业证照,冒用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通过虚假银行账户冒用公司名义签发电子商业汇票。
冒充央企股东身份注册公司,背后目的是企图通过“李鬼”身份进行票据诈骗、保理融资诈骗等。
但“假央企”问题,并没有看上去那么简单。
中建八局在发布上述公告的同时,还披露了一份伪造文件虚假冒用公司名义注册公司的清单,清单中共有21家“李鬼”公司,其中有2家已注销,7家已撤销,12家仍在营。
中建八局称,从未注册、收购、增资入股“伪造文件虚假冒用我司名义注册公司清单”里的公司,也从未授权任何组织、个人以我司名义注册、收购、增资入股下述公司;我司与下述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出资、隶属、关联或实际控制关系;下述公司注册/变更股东所提交的与我司相关的文件或资料是虚假的或伪造的。下述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以我司或其自身名义对外所从事的所有业务与我司无关,我司对下述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任何活动和行为自始不承担任何形式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虽然被央企点名为冒用其名义虚假注册公司,但被点名公司在公开资料中依然显示其股东为央企。
例如,今年7、8月,中建八局就曾发布过相关公告。在两次公告中,中建八局称被中金投(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金投”)、中建鸿盛城市建设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下称“中建鸿盛”)冒用名义虚假登记为公司股东,当地市场监管局与工商登记机关已分别对此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但根据10月22日公告,上述两家公司目前仍是在营状态,股东依然显示为中建八局。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中建八局金融部回应投资人询问时称,中金投与中建鸿盛曾对外签发过虚假商业汇票,由于已被证实他们的公章与材料皆是伪造,所以他们的一些金融行为不会影响被假冒企业。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如果没有相关管理上的责任,也不需要承担责任。清单上9家已经被撤销、注销的公司是他们这两个月集中处理的结果。目前对其他“李鬼”公司的调查处理仍在进行中。
其它被中建八局点名的、伪冒其名义的包括: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华糖糖业(云南)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锦新实业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安徽心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锡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国控(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山西)有限公司、旭冬建设工程发展(河北)有限公司、北京共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央企信用资质普遍较高,“假央企”可获得有利的融资条件,甚至被用于票据、保理业务造假。
去年末,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提出央企要加快非主业、非优势业务的“两非”剥离,抓好无效资产、低效资产的“两资”处置,组织清理长期不分红甚至亏损的参股股权,清理未出资、不控制却冠以中央企业名号的“冒牌央企”,清理多年处于清算状态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
对于票据造假,自2016年票交所正式开业运营以来,票据交易实行电子化,2017年票交所完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移交切换工作。票据电子化使票据市场进一步规范,但同时,新的“电票”造假方式开始浮现。
由于虚假票据进入市场流通后难以实现兑付,引发持票方和承兑方纠纷,更多的背书企业也被卷入其中。
仅从去年底至今,中交、中建、中治、中铁等大型央企就相继发布公告称,有不法分子涉嫌伪造企业证照,冒用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通过虚假银行账户冒用公司名义签发电子商业汇票。
以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武汉”)为例,仅在今年上半年,中铁武汉就连发三次声明警示假商票。
早在2019年10月,中建八局也发布过被假冒商票的声明。声明称,自2018年7月1日起,中建八局或下属分子公司已全面停止对外开具电子或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凡是出票日在2018年7月1日以后的,以中建八局或下属分子公司名义开具的电子或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均为冒名或伪造票据。
中建八局回应投资人称,从企业角度来说,很难从源头去解决假冒商票问题,目前还是以预防为主。针对具体的防范措施,中铁八局称:“我们目前制定了一系列管理的措施,包括下发管理文件、成立应急小组。另外,企划部也会定期更新这些他们察觉到的假冒公司,然后公司的法务会针对这些假冒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去做处理,包括联系对方去撤销工商登记状态。”
另一位央企内部人员称,商票在银行其实是不受限制的,它是一个企业行为。如果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证章在工商部门登记,并成功变更股东后去签发商票,基于真实的经营行为,银行的辨别难度也会加大。
“电票联网之后可以核查,原来纸票造假那一套早就玩不下去了。现在有两种情况,一是工商注册时伪造资料虚假注册企业,二是企业在银行开户时提供虚假资料。”一位股份行票据人士表示。
但是,若不法分子获取企业尤其是央企的开户资料或复印件,以伪造印章去银行开户,再到票据系统中开票,导致电票风险的传染性加强。
比如,7月16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和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票据纠纷做出了二审裁定。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法院请求后者支付票据款项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开票公司和涉及的银行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月30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还公布了一宗民事裁定书,涉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开票的某城商行,要求该行承担该公司在票据纠纷中所受的损失3500万元。
银行对于企业开户资料的审查,是防止假商票的重要把关口。一位银行内部人士称,在审查企业开户资料时,银行会非常谨慎。“但在简化流程的要求下,一些资料的核对确实有难度。特别是如果不法分子正是企业的‘内鬼’,银行很难分辨出证章的使用是否合法。”
针对频现的假商票事件,上海票交所也多次发出风险提示。今年1月份,上海票交所上线试运行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商业汇票承兑机构可通过平台披露票据相关信息,促进商业汇票市场更加透明化。
今年2月,上海票交所发布了《上海票据交易所处置伪假票据操作规程》,首次明确假电票 处置操作。该规定的出台,是票交所针对商票假冒问题发布的第一个正式应对措施,定义的假票也覆盖了市场的主流类型,包括票据业务主体名称恶意记载为其他单位名称的电子商业汇票;冒用其他单位身份开立账户并通过该账户作出票据行为的电子商业汇票;经有权机关认定的其他伪假电子商业汇票。
但另一方面,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监管规定主要还是以应急管制和冻结为主,很难从根本上防范假电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