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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丨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统筹协调,完善公平竞争制度
2020年11月21日 05:00 21世纪经济报道
导读: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尽快加以完善,使其真正起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日前,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的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该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能包括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并推进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全国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基础性法律。在实践中这部法律的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主体的职责依然存在不明确的地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而《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电信管理条例》规定,电信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价格法》规定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物价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等等。由此产生权责不清,多头执法的问题。九龙治水的结果在执法层面可能存在相互推诿,有的被检查对象则可以钻空子。
不同的法律对不正当竞争也有不同的规定。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四川省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由于多个部门承担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职责,执法依据的法律不同,可能导致对不同领域的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不一致。因此,在修法需要时间的背景下,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应当是应急性的措施,关键还是在立法层面解决产生问题的源头问题。
该法在执行过程中也需进一步加强执法部门的权威。除了多部门执法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采取前款第四项、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机关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也就是说,执法部门在采取执法措施时需要向上级部门书面申报,这一环节对执法积极性影响很大。此外,最为普遍的问题是,当企业遭遇不正当竞争后,尤其是被其他地区的企业仿冒产品时,在异地维权难度很大,地方保护主义会削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力度。
1993年通过立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经过2017年修订和2019年修正,但面对日益庞大和复杂的市场竞争,立法的条款和字数过少,内容跟不上发展的需求。中国正处于进一步市场化的发展过程中,新行业、新模式也层出不穷,出现了很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修订后的新法未将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使得该法一方面对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缺乏概括性的一般条款,还有“诚信”、“商业道德”等不具有确定性的概念;另一方面,新法仅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调整的范围,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为实现这一目标,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应该进一步明确界定执法主体职责,避免有关部门因自身利益保护而出现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现象,在规则上减少对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干预的可能,不受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影响。其次,增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拓宽不正当竞争执法范围,以确保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为了强化基于规则的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在制度型开放的过程中与世界接轨,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尽快加以完善,使其真正起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