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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丨加强债券市场信心 督促各市场主体履责

2020年11月24日  05:00  21世纪经济报道 

按照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坚决维护法制权威,落实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

永煤等公司债务违约带来的不确定性在市场引发连锁反应后,11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主任刘鹤主持召开金融委第四十三次会议,研究规范债券市场发展、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工作。

拥有115万亿存量的债券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而且中国正在加大直接融资规模,并通过债券市场强化货币政策传导与收益率曲线,增强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等,如果债券市场因为一两个案例而影响投资者信心并危及流动性,不仅对金融系统稳定性产生影响,也会对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构成一定冲击。

因此,此次会议无疑以监管的权威性消除债券市场不确定性行为,强化规则和秩序,避免羊群效应,避免短期内信用风险进一步的扩散和蔓延。

金融委对近期违约个案有所增加的原因给出答案,主要是“周期性、体制性、行为性因素相互叠加的结果”。而治理则需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处理好促发展与防风险的关系,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可以说号脉准,对症下药,希望能够药到病除,但市场治理也需要时间。

周期性、体制性与行为性因素叠加形成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周期性因素是市场规律,当前经济处于杠杆的出清阶段,难免会有部分企业违约。周期性因素只是增加了市场违约风险,目前最需关注的是体制性与行为性因素产生的不确定性。首先,这些国企与地方政府、国资部门在体制上是作为事实整体构成了“刚兑”信用,其次,行为性因素是指一些企业存在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行为。

消除以上种种不确定性,各个市场主体必须“各负其责”,市场化与规范化发展,法治化治理,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工作。首先,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坚决维护法制权威,落实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

对于行为性因素,金融委秉持“零容忍”态度,要求依法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各种“逃废债”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同时,金融委要求发债企业及其股东、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严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坚持职业操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事实上,此次市场风险并非仅仅市场主体的责任,一些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也是风险制造者。比如涉嫌帮助永煤通过结构性发债的海通证券、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原银行等都受到了监管调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等存在涉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这些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一旦被证实有违职业规范,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各负其责就是要求遵守市场化、法治化与国际化的原则,规范化发展中国债券市场,并非以保证市场秩序为名继续强化刚兑。尤其是当前经济存在周期性压力,再加上疫情意外冲击使得部分企业的确信用资质恶化,这种客观宏观环境必须被考虑。

这些就要监管部门一方面打击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另一方面要关注市场化违约风险,各部门应该协调合作,健全风险预防、发现、预警、处置机制,加强风险隐患摸底排查,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长期看,还是需要债券市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运行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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