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提出了五方面二十项重点举措。落实好这些政策举措,有助于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也有助于持续释放消费潜力,畅通国内大循环,增强经济发展韧性。
从短期来看,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保障消费供给,稳住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信心持续恢复。
近期受多地疫情散发的影响,消费特别是接触型线下消费受到一定冲击,3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由增长转为下降。但同时也要看到,疫情对消费的影响是暂时的,我国消费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随着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在政策多措并举的支持下,消费将很快得到恢复。
首先,做好基本消费品保供稳价,切实保障消费供给。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需要,在精准落实疫情防控举措的基础上,需要做好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防止各自为政、层层加码。《意见》提出,在各大中城市科学规划建设一批集仓储、分拣、加工、包装等功能于一体的城郊大仓基地,这将显著畅通重要生活物资物流通道。同时也将落实好食品、日常消费品保供稳价措施,保障好群众基本生活。
其次,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稳住市场主体。前期政府出台了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的纾困扶持措施,当前正在加快落地。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市场主体,对其提供一篮子扶持政策,包括加大减税退税力度、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租金减免。金融系统通过降低利率、减少收费等多种措施,向实体经济让利。
再次,创新消费业态和模式,促进市场信心持续恢复。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关键要坚定市场信心,促进居民消费能力和意愿的提升。信心来自于解决消费领域痛点、难点、堵点和体制机制障碍,也来自于消费业态和模式的创新,以满足新型消费需求的增长。充分发挥适应防疫需要的新型消费优势,加快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培育壮大“智慧 ”“互联网 ”消费,不但能够促进新型消费增长,而且能够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从中长期来看,全面推动消费供给创新提质,持续改善支撑保障体系,不断增强消费发展综合能力,促进消费成为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
近年来我国消费规模稳步扩大、结构持续优化,消费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源。2021年,最终消费支出拉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5.3个百分点,贡献率为65.4%,是经济增长第一拉动力。我国有14亿多人口的超大规模内需市场,有世界上规模最大、成长最快的中等收入群体,为消费发展创造了坚实的基础。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发展型、享受型消费持续壮大,消费将更趋多元化、个性化、品质化,未来消费增长潜力巨大。
一是加快推动多层次、多样化服务型消费发展。随着老龄化社会加速到来,我国需要加快推进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产品开发,提供适合老年人消费的旅游、养生、生活照护、慢性病管理等产品和服务。持续拓展文化和旅游紧密结合的新业态服务型消费,推动红色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工业旅游、旅游演艺等创新发展,促进非遗主题旅游增长。加快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元化、规范化托育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开发更多安全健康的国产婴幼儿用品。
二是充分挖掘县乡消费潜力,激活消费新增长极。过去我国消费增长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未来县乡区域消费增长有望提速。这就需要促进渠道和服务下沉,从中心城市向周边区域辐射,从市区向县乡延伸。将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快递进村”“互联网 ”农产品出村进城等工程。以汽车、家电为重点,有条件的地区将开展新能源汽车和绿色智能家电下乡。
三是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行占比,推崇绿色出行。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鼓励消费者更换或新购绿色节能家电、环保家具等家居产品。推动汽车、家电、家具、电池、电子产品等回收利用。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建筑节能改造。
四是合理增加公共消费,提升居民基本保障。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紧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多元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高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等公共服务支出效率,降低居民成本负担,促进消费增长潜能释放。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和专项救助制度,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帮扶。
五是完善支撑体系,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健全消费品质量标准体系,大力推动产品质量分级,完善节能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新兴消费领域服务标准。有序破除重点服务消费领域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隐性壁垒,促进不同地区和行业标准、规则、政策协调统一。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完善平台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